湖北丽景伟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湖北某某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财保1279号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区中山路**。
负责人:毛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胡啸,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辛安渡工业园(15)/div>
法定代表人:章新春。
被申请人:湖北全心康**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二道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章斌涛。
被申请人:章新春。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章沛。
被申请人:章斌涛。
被申请人:曾佩成。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其自身信用及自身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全心康**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新春、***、章沛、章斌涛、曾佩成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