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丽景伟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新春。
被执行人章新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章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2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章新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4,136元。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新春名下位于江岸区三眼桥一村160号1栋7层8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岸2007010687),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新春名下车牌号鄂A××××**的宝马牌汽车。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章新春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鄂0112执123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湖北***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章新春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告知了本院查明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章新春名下房产及车辆,但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车辆无法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2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