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胥凌峰、刘爱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91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弟弟),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爱国,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祖望,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办公住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爱国、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