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财保44号
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312768298,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老工业集中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沈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花平敏,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7356811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的存款200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存于XXXX的存款85万元。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盱眙县XXXXX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账号:10×××70)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的银行存款85万元(账号:89×××85)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盱房权证盱眙县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泽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