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986号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8255986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官滩港)。
法定代表人:殷卫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7356811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濠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0元,减半收取34170元,由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永明
人民陪审员  龚助民
人民陪审员  翟顺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