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老工业集中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平敏,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通市濠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1元,减半收取计14630.50元,由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德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星雨
书 记 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