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冠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长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