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冠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昆山市。 被执行人:***冠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佑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7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冠日实业有限公司连国用(2011)第LY000950号、(2011)第LY000951号、(2011)第LY000271号、(2011)第LY000273号四块土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再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