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8275号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福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董佑。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五正文)
审 判 长 杨泽卿
人民陪审员 胡小蓉
人民陪审员 单绍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