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7095号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书 记 员
王慧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