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30876号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佑。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增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