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30876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佑。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鑫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 增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