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0394号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祥。
原告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9月5日,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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