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757号
原告:**,生于1967年2月,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抚路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卯辉。
被告:张宗贵,生于1955年4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饶仕成,生于1975年11月,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宗贵、饶仕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