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巴中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3097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巴中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巴中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计503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