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3357号
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淮河大道北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270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私立旺泉公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罗山油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48532175-X。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私立旺泉公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