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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私立某某公学、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私立**公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罗山油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48532175-X。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淮河大道北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270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私立**公学(以下简称**公学)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公学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由于双方之间合同标的(电脑)出现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产品质量问题,在双方协商并向工商部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公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和退款。**公学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产品质量纠纷。二、泰峰科技公司出卖给**公学的电脑设备,是**公学用于教学使用。由于泰峰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公学教学中断。为此,**公学多次向泰峰科技公司要求维修、更换。泰峰科技公司对**公学的合理请求消积应对,导致**公学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公学要求泰峰科技公司在其不愿意维修和维修后达不到使用要求的情况下,退货和退款具有法律依据。三、**公学从泰峰科技公司处购买的电脑设备,其产品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己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证明,而且作为产品质量纠纷,泰峰科技公司作为产品的提供者,具有证明其产品符合出卖条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的证明责任。而一审法院却要求**公学完成该证明责任,其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正确。四、本案是由于泰峰科技公司提供给**公学用于教学使用的电脑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和使用要求而产生的产品质量争议,对本案争议的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泰峰科技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泰峰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泰峰科技公司不负担鉴定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为证***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学在原审中申请鉴定,但鉴定结论证实泰峰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公学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判决也认定该鉴定结论,并判决驳回**公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中,**公学提出退货和返还货款的主张,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公学承担鉴定费;且原审判决**公学败诉,泰峰科技公司理应不负担上述费用。关于产品售后维修和材料更换,泰峰科技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客户服务单,泰峰科技公司履行了售后服务的义务。而**公学未举证证***科技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售后服务的情形。因此,泰峰科技公司不存在过错。 **公学未作书面答辩。 **公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学退回泰峰科技公司37台创显触摸一体机,泰峰科技公司返还**公学价款47.7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泰峰科技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3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触摸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CV-6500(65寸)、单位台、数量16、单价14500元、合计232000元、质保期限整机三年、屏幕一年,产品名称推拉绿板、品牌型号厚朴HP-140(尺寸定制)、单位台、数量16、单价1000元、合计16000元、质保三年,总计248000元。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2、验收合格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所写品牌型号。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三、货款结算:1、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支付三万元整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订货。2、乙方将所有货物备齐后,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六十货款,货物运行三十日后支付百分之九十货款。3、货物运行六个月以后甲方将剩余全额货款支付给乙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型号,在型号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2、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按照合同型号向甲方供货,合同价格包含运费、货物、辅材、及安装,不含发票。六、交货日期:1、在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20个工作日送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安装期限2日。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29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科技公司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触摸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CV-6500(65寸)、单位台、数量21、单价14000元、合计294000元、质保期限整机三年、屏幕三年,产品名称推拉绿板、品牌型号厚朴HP-140(尺寸定制)、单位台、数量21、单价1000元、合计21000元、质保期限三年,总计315000元……2015年8月26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科技公司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视屏展台、品牌型号壁挂式、单位台、数量38、单价600元、合计22800元、质保期限整机二年,产品名称教学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65寸、单位台、数量1、单价15000元、合计15000元、质保期限整机三年,总计378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泰峰科技公司向**公学履行了供货义务,**公学陆续付款共计514880元(该数额由泰峰科技公司认可)。**公学在对产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部分产品多次出现“开机速度慢”、“声音小或没有声音”、“经常出现蓝屏”、“屏幕有花条”、“开不了机”等问题。**公学多次与泰峰科技公司协商并向淮南市工商局投诉。泰峰科技公司2016年11月14日上门维修客户服务单载明,故障现象展台无法启动,解决方案重装软件。泰峰科技公司2016年11月23日上门维修客户服务单载明,故障现象无法启动、展台线条,解决方案电源线松动、更换新展台。**公学认为泰峰科技公司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公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学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产品抽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3月7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经过实验室分析检查,以上4台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鉴定意见”部分载明,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泰峰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公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案涉产品存在故障,泰峰科技公司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约定,泰峰科技公司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泰峰科技公司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泰峰科技公司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学承担;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经过实验室分析检查,以上4台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泰峰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公学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所付鉴定费用,结合本案事实,由泰峰科技公司、**公学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判决:驳回淮南私立**公学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淮南私立**公学负担;鉴定费30000元(淮南私立**公学已预交),由淮南私立**公学负担15000元,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公学上诉称本案案由应是产品质量纠纷,不应定为合同纠纷;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产品质量纠纷这一案由,而本案的法律关系亦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判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学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一审期间,经鉴定机构鉴定,4台样品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亦未达到退货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公学购买涉案商品是为教学使用,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本案中,泰峰科技公司单独针对诉讼费用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公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淮南私立**公学负担;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丁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