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403民初4605号
原告:淮南私立**公学,住所地淮南市洞山西路罗山油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348532175XB。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淮河大道北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2707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私立**公学(以下简称**公学)与被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公学退回泰峰公司37台创显触摸一体机,泰峰公司返还**公学价款47.7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泰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29日,**公学与泰峰公司分别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学向泰峰公司采购创显CV-6500(65式)一体机37台(其中21台,每台1.4万元;16台,每台1.45万元),合计货款52.6万元,现已付款47.7万元。泰峰公司安装调试后,交于**公学使用。谁知**公学使用机子不久,出现各种问题,泰峰公司不停前来维修,不断更换荧光屏。目前,泰峰公司提供的产品己达80%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公学于2017年4月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公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泰峰公司辩称,1.泰峰公司出售给**公学的产品均有产品合格认证书,质量合格,没有产品缺陷;2.**公学购买使用的产品系验收接收货物以后,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而非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3.泰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公学提供了相应的售后服务;4.**公学请求返还货款,应当先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返还货款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公学提交的《采购合同》2份,泰峰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品牌型号也没有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产品是有产品合格证的,若没有合格证,**公学可以拒收,合同对维修更换售后服务都有约定,**公学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产品是否有合格证书不能单凭《采购合同》予以认定。
2.**公学提交的收据8份,泰峰公司质证意见:对付款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公学起诉的是泰峰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3.**公学提交的**公学教室液晶屏一体机使用情况登记表2份,泰峰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系**公学单方制作,登记的问题只讲到哪个班级,并未对应哪台机子,不能认定登记的问题是软件问题还是硬件问题。本院认证意见:案涉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应当以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4.**公学提交的投诉材料、调查笔录,泰峰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由法庭核实,笔录中当事人均未认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泰峰公司代表陈述内容看,更换电板是因操作不当、强制断电、关机,**缺乏使用常识问题造成的,而且线路已经更换,售后服务一直在提供,是否申请鉴定由**公学决定,没有必要经泰峰公司同意。本院认证意见:结合本案证据,能认定**公学与泰峰公司因案涉产品纠纷,产生投诉的事实。
5.泰峰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学质证意见: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认证书中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不是同一产品。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6.泰峰公司提交的客户服务单2份,**公学质证意见:该客户服务单有很多,泰峰公司仅挑出其中2份,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认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7.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学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产品抽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3月7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用3万元。**公学质证意见:通过对这4台一体机的鉴定,硬件问题是100%存在问题,推测其他产品都存在问题,**公学要求退货退款。泰峰公司质证意见:鉴定报告第五页分析说明认定了“经过实验室分析、检查,以上涉案4台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因此结论指出产品故障,通过维修可以消除,不存在**公学所称适用产品质量法退回的情形;该鉴定报告也未认定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适用的缺陷,送检测的4台机器是**公学提供的,并非随机抽样检测,对四台机器的检测并不能覆盖其他产品,**公学有选择性的提供存在故障的机器;Windows系统并非泰峰公司提供,根据约定,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泰峰公司维修范围。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3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触摸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CV-6500(65寸)、单位台、数量16、单价14500元、合计232000元、质保期限整机三年、屏幕一年,产品名称推拉绿板、品牌型号厚朴HP-140(6尺寸定制)、单位台、数量16、单价1000元、合计16000元、质保三年,总计248000元。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2、验收合格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所写品牌型号。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三、货款结算:1、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支付三万元整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订货。2、乙方将所有货物备齐后,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六十货款,货物运行三十日后支付百分之九十货款。3、货物运行六个月以后甲方将剩余全额货款支付给乙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型号,在型号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2、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按照合同型号向甲方供货,合同价格包含运费、货物、辅材、及安装,不含发票。六、交货日期:1、在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20个工作日送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安装期限2日。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29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公司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触摸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CV-6500(65寸)、单位台、数量21、单价14000元、合计294000元、质保期限整机三年、屏幕三年,产品名称推拉绿板、品牌型号厚朴HP-140(6尺寸定制)、单位台、数量21、单价1000元、合计21000元、质保三年,总计315000元。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2、验收合格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所写品牌型号。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三、货款结算:1、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支付六万元整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订货。2、乙方将所有货物备齐后,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六十货款,货物运行三十日后支付百分之九十货款。3、货物运行六个月以后甲方将剩余全额货款支付给乙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型号,在型号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2、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按照合同型号向甲方供货,合同价格包含运费、货物、辅材、及安装,不含发票。六、交货日期:1、在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20个工作日送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安装期限2日。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8月26日,甲方**公学与乙方泰峰公司再次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一、采购产品名称、价格:产品名称视屏展台、品牌型号壁挂式、单位台、数量38、单价600元、合计22800元、质保期限整机二年,产品名称教学一体机、品牌型号创显65寸、单位台、数量21、单价15000元、合计15000元、质保三年,总计37800元。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2、验收合格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合同所写品牌型号。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三、货款结算:1、合同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支付柒仟元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订货。2、乙方将所有货物备齐后,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六十货款,货物运行三十日后支付百分之九十货款。3、货物运行六个月以后甲方将剩余全额货款支付给乙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型号,在型号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2、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按照合同型号向甲方供货,合同价格包含运费、货物、辅材、及安装,不含发票。六、交货日期:1、在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20个工作日送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安装期限2日。七、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签订后,泰峰公司向**公学履行了供货义务,**公学陆续付款共计514880元(该数额由泰峰公司认可)。**公学在对产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部分产品多次出现“开机速度慢”、“声音小或没有声音”、“经常出现蓝屏”、“屏幕有花条”、“开不了机”等问题。**公学多次与泰峰公司协商并向淮南市工商局投诉。泰峰公司2016年11月14日上门维修客户服务单载明,故障现象展台无法启动,解决方案重装软件。泰峰公司2016年11月23日上门维修客户服务单载明,故障现象无法启动、展台线条,解决方案电源线松动、更换新展台。**公学认为泰峰公司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公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学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产品抽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3月7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经过实验室分析检查,以上4台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鉴定意见”部分载明,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泰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公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案涉产品存在故障,泰峰公司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约定,泰峰公司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泰峰公司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泰峰公司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学承担;软件故障电脑中毒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经过实验室分析检查,以上4台一体机能够通过维修消除故障,且恢复正常。泰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公学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所付鉴定费用,本院结合本案事实,由泰峰公司、**公学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南私立**公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原告淮南私立**公学负担;鉴定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淮南私立**公学负担15000元,被告淮南市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森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公学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证据一、原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采购合同》2份,证明产品品牌是创显CV-6500触摸一体机,合同没有约定被告提供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证据三、收据8份,证明原告支付货款514880元。
证据四、登记表2份,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证据五、投诉1份,调查笔录2份,证明被告业务员承认出售的产品有问题,双方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达成一致。
二、泰峰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
证据三、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证明原告实际采购三次。
证据四、客户服务单2份,证明被告及时提供服务。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公学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产品抽样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于2018年3月7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案涉4台一体机的损坏原因分别为:样品1-硬盘故障,样品2-显示屏故障,样品3-显示驱动板故障,样品4-信号转换板LVDS连接器松动及Windows系统不是正版。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用30000元。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