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浩锐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民初183号
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广汇国贸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743311。
法定代表人:司明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定相,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北京浩锐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2层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318174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锐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河南省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毅
审 判 员  余淑芬
人民陪审员  赵国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