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状元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审第三人: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青旅公司既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发包方,同时也是实际施工方,各方当事人对此节事实均无异议。***等人系青旅公司聘请到案涉工地做工,劳务工资系青旅公司与***等人结算确认,**公司与***等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也未参与案涉劳务工资结算,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青旅公司对***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直接给付责任。一审未确认青旅公司与***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径直判决**公司对***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直接给付责任,显然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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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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