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019号
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路
995-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22248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