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0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
锡市**路995-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022248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保全申请人***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40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9月13日,原告***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