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423号
原告:宣城市金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水阳江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仁和时代广场1号楼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575285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宣城市金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宣城市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由原告宣城市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