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000号
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西路2号商住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TCJY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20元,减半收取49360元,由原告江苏农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卫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