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1447号
原告:***,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城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69号鳌峰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5519060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462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与被告宣城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龙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