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264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2257G(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65元、保全费1430元,合计3595元,由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