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459号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62257G(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