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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与某某、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452号 原告:**和,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