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452号
原告:**和,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据原告**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