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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18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雨山区***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6445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