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18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居委会(颍东区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雨山区***88号(中加双语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6445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