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751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田楼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930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小学,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村。
负责人:***,校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五十铺乡耿圩小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1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3031元退还给原告;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