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9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容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童革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6)皖179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2691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勇
审判员 柏 冰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