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执恢751号
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711850.5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银河湾第一城13幢2003室的不动产,本院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因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故暂未分配。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书记员 赵 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