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建良与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12民初5380号
原告周建良与被告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开富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周建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良,被告花开富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栋、顾依佳,第三人武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文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武建公司与周建良所转让的债权系拖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通用条款对拖欠竣工结算价款,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因专用条款中对此并无其余约定,故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拖欠竣工结算前应付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可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计算。 对于被告主张按2019年5月30日《补充协议》,已约定不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该《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在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至今也未通知武建公司履行该《补充协议》,应当视为该《补充协议》已解除,该协议约定的免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也应不再履行,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告主张按合同专用条款35.1条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专用条款35.1条约定的滞纳金是对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明确,而通用条款26.4款的约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适用该违约责任的前提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且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致承包人停止施工,在承包人未因进度款的拖延支付而无法施工最终导致停工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依照合同的约定,武建公司并不享有依合同通用条款26.4款及专用条款35.1条对花开富贵公司主张滞纳金的权利,故对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花开富贵公司已于2020年9月8日裁定被受理破产申请,故对逾期付款利息只能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对于常州玫瑰园项目世界玫瑰文化交流中心土建、安装工程部分的利息,经测算,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逾期付款部分利息约为688万元。对于常州玫瑰园项目A1、A2、A3左侧、A6地块土建、安装工程部分的利息,经测算,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逾期付款部分按48.7%计算利息约为1402万元。两项合计逾期付款利息约为209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5日,花开富贵公司为发包人、武建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就常州玫瑰园项目世界玫瑰文化交流中心土建、安装工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5000万元。该合同通用条款26.4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专用条款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如如发包人原因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应付未付款占预算价的比例(X%),推迟1—2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5000元/天×X%、推迟21—4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10000元/天×X%、推迟41—6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20000元/天×X%、推迟61天以上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250000元/天×X%;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款起过三个月以上时,则承包人有权将本工程进行查封,用于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合同专用条款26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提供合同暂定价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暂定价的10%作为预付款,合同范围内工程达到初验条件(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1个月内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备案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总价的80%的工程款给承包人,竣工备案满一年后14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0%,竣工备案满二年后14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质保期满三年后14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质保期满五年后14日内扣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外一次性付清余款。对于工程结算后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未有约定,仅在通用条款33.3条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武建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54334039.42元,累计已付款35875897.63元。 2012年12月15日,花开富贵公司为发包人、武建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就常州玫瑰园项目A1、A2、A3左侧、A6地块土建、安装工程事宜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金额为9800万元。武建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A6地下室、别墅土建11#、13#、15#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通用条款26.4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专用条款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如发包人原因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应付未付款占预算价的比例(X%),推迟1—2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5000元/天×X%、推迟21—4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10000元/天×X%、推迟41—60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50000元/天×X%、推迟61天以上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滞纳金=100000元/天×X%;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款起过六个月以上时,则承包人可依法申请将其拍卖,用于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合同专用条款26条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达到初验条件(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并在2013年12月底付至施工图预算审定总价的70%,合同范围内工程结算完成并竣工单体验收报告满一年后14日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0%,合同工程竣工单体验收满二年后14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合同范围内质保期满三年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合同范围内质保期满五年后14日内扣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外一次性付清余款。对于工程结算后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未有约定,仅在通用条款33.3条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该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125987071.15元,累计已付款46765845.05元。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总金额为61352429.11元。 其中案涉工程常州市玫瑰园文化交流中心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于2012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分部验收于2013年4月30日验收合格,内部工程竣工验收于2013年6月21日验收合格,竣工总体验收于2014年5月30日验收合格。且上述玫瑰园文化交流中心工程已于2013年8月份移交花开富贵投资公司。 常州玫瑰园项目A6地块地下车库、11#房、13#房、15#房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别于2013年6月及2013年4月30日验收合格,玫瑰产业配套管理用房(一)与玫瑰园临时管理用房地下室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玫瑰产业配套管理用房(一)、玫瑰园临时管理用房1#房、2#房、3#房、4#房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18年8月29日,经武进建设工程公司及花开富贵投资公司确认,案涉玫瑰园项目世界文化交流中心土建、安装工程结算金额为54334039.42元,累计已付款35875897.63元;常州玫瑰园项目A1、A2、A3左侧、A6地块土建、安装工程结算金额为125987071.15元,已累计付款46765845.05元。 上述两份武建公司与花开富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原告周建良实际施工工程审定总价金额为115686468.53元。原告周建良实际收到案涉工程款金额为42230000元(已扣除应退还其的保证金500万元)。原告周建良为欠付工程款向本院起诉,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苏041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建良工程款73456468.53元;二、被告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5月30日,武建公司与花开富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就常州玫瑰园项目花开富贵公司尚需付武建公司102852490.56元,由花开富贵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支付51290622.79元,余款51561867.77元由花开富贵公司以常州玫瑰园别墅抵付;双方互不追究原合同中工期延误及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协议还对付款方式、折抵别墅的明细等进行了具体约定。但协议签订后,花开富贵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付款,也未履行以房抵款的约定。武建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通知花开富贵公司,解除该《补充协议》。 2020年7月1日,武建公司作为让与方(甲方)、周建良作为受让方(乙方),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二份,第一份为武建公司将2012年7月15日与花开富贵公司就常州玫瑰园项目世界玫瑰文化交流中心土建、安装工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花开富贵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逾期利息25583560元(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该项债权转让给周建良;第二份为武建公司将2012年12月15日与花开富贵公司就常州玫瑰园项目A1、A2、A3左侧、A6地块土建、安装工程事宜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花开富贵公司拖欠原告的部分工程款(由周建良实际施工部分的61352429.11元)的逾期利息69399205元(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按逾期付款利息金额的48.7%计算)该项债权转让给周建良。武建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邮寄通知花开富贵公司并由花开富贵公司于次日签收通知。 2020年12月7日,武建公司与周建良就上述两笔转让的逾期利息债权再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转让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其中2012年7月15日就常州玫瑰园项目世界玫瑰文化交流中心土建、安装工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的逾期利息为26100300元;2012年12月15日就常州玫瑰园项目A1、A2、A3左侧、A6地块土建、安装工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的逾期利息为71056217元。武建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再次向花开富贵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武建公司与周建良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案涉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所转让的逾期付款利息系按武建公司与花开富贵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35.1条所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所得。周建良在庭审中认可,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花开富贵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其停工的情形,仅有工人拿不到工钱闹事的情况。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苏0412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花开富贵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确认原告周建良对被告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债权2090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建良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6714元,由原告周建良负担405554元,被告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雪松 人民陪审员  朱亮峰 人民陪审员  卢传艳
书 记 员  胡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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