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0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申2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村,男,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谷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澄路西小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澄路西小村1号。
法定代表人:束文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2月1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万鹏成,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再审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常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虹公司)、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建设公司)、被申请人常州市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万鹏成、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认为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经公证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被认定存在诸多问题,该合同也不当然无效。即使远东公司和武进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企业借贷行为,亦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仅合同性质发生变化而已。2、无论涉案主合同性质属融资租赁合同还是企业借贷合同,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依法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进建设公司进行追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常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公司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武进法院通过庭审调查查明远东公司和武进建设公司案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部分建设材料是一次性消耗品、租赁物里的设备已经到报废的年限,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物,且租赁物价格偏低无法起到担保租赁物的担保功能。2、***在武进公安询问中承认租赁物并不全部真实存在。虽然他们签订了一个形式上的交接单、签收证明,但远东公司未能提供所有权转让协议和租赁物客观存在和现实交付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存在虚假、违规是成立的。3、远东公司引用了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规定不能证明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2015年6月23日通过的,案涉发生在2012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按照解释和立法的意图规范的是公民和普通企业之间,特种行业不适用这个规定。因为银行融资租赁和小贷公司等是受特殊的监管,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应认定融资租赁无效,借贷也是违法、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况且,所有被申请人都是为主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基于借贷合同提供的担保,融资租赁和借贷合同的担保责任是不一样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标的物起到类似于抵押的性质。综上,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和理由如下:1、公证书仅仅是对租赁合同的形式上的公证,并不是证明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评判合同有效的依据。另外,公证书载明***和****2012年7月19日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合同,据我们了解,***没有到过上海黄浦公证处去,要印证这个事实,请远东公司提交***、***在公证处面签合同的视频依据。2、螺纹钢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远东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设备售后回租赁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标题就是建筑工程设备,远东公司应该懂得螺纹钢之类的建设耗用材料不是建筑设备,在第一份合同中,仅螺纹钢就有5603362.92元,并且,在设备部分有7项设备都是2001年、2002年、2003年所购置,按照财产价值,工程机械的设备折旧期为10年,满10年就是零价值,还有2004年购置的设备有2笔,只有20%的价值,2005年、2006年购置的设备有5笔,到2012年签订的时候,只有30%-40%的价值。因此,事实证明涉案的租赁物是双方虚构的,上述行为充分证明租赁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而虚设的一份合同。结合本案的实际来看,本案的实际法律关系是合同双方虚构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是明确的,因此是无效的。3、合同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金融借贷,合同按照中国人民基准利率来确定租金,如果租金有调整,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以及设定了保证金,保证金实际就是抵押金,原审法院对此的定性是正确的。4、主合同无效,担保也是无效的。主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万鹏成提交意见称,1、万鹏成是2009年12月退休的,2010年2月11日股权转让给***,只不过当初股东比较多要统一变更比较难,所以就没有变更,实际万鹏成退休了,不参加公司任何事务,担保函签字是***和他说,他还是名义上股东要签字,保证函是有等额价值的机器设备担保的,所以签字不存在风险,而且,保证函上的名称就是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售后回租赁,万鹏成是受欺诈的,对整个过程不知情。2、远东公司的再审请求没有得到常虹公司的授权,远东公司的请求剥夺他人的自主权,他和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3、远东公司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他是融资租赁公司,在他的经营范围中,明确的是生产设备等等各种设备的融资性租赁业务,他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对涉案合同是真实的融资性租赁还是金融借贷,他应该有特殊的义务进行慎重地判定,但是事实上,他们一边做金融借贷的业务,另外所出的所有文件都特别强调是设备回租。从他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行为之间,可以认定他和武进建设公司之间的串通、进而欺骗所有的担保人。综合以上观点,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武进建设公司、明佳公司、***、郑平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一、关于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件清单中,螺纹钢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很多建筑设备的购置时间较早,存在贬值的问题,但协议价格明显高于其现存的实际价格;另外,本案所涉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并实际交付依据不足,故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质,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公司向武进建设公司支付17500000元,武进建设公司每月支付包括利息在内共计546370元,期限36个月等,故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更符合企业借贷的合同关系。二、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企业借贷合同,保证人常虹公司基于信任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存在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提供了保证,而实际上租赁标的物根本起不到物权担保的作用,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故原审法院认定常虹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正确。**公司基于无效的保证合同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远东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扬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