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82号
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嘉成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21MA73NG5M32。
经营者:**,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族嘉园7号楼一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兴瑞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西环路与学业路交叉口东南角汽车城二C区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H8TW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嘉成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甘肃兴瑞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嘉成劳务服务中心以“要求被告甘肃兴瑞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嘉成劳务服务中心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嘉成劳务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