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1960号
原告: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科技路与兴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JGEA65。
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浩森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怀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