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1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宝。
被执行人: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81执2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