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任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任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利学,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任利学、***、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任利学、***、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任利学、***、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利学、***、洛阳盟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