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安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4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鳌大道9号葡萄庄园3号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26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安盾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66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S5××**的车辆,因实物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1971执141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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