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
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252号负一层01**一自编F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4971.25元(本案币种指人民币)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4971.25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8.7%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475.62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475.62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8.7%的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1日,原告拨付3万元借款给被告;借款年利率为4.35%,按月计算;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日将本息一次性归还至原告;逾期归还,未还本金部分的年化利率将翻倍为8.7%,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计息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至2019年8月期间,原告分7次向被告支付借款,每次3万元,共计21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偿还款项77866.25元,剩余款项被告仍无理拖延不还。被告拒不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还款77866.25元,扣减借款利息后,本案借款本金余额为80475.62元,为此,原告变更了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向甲方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1日,甲方拨付3万元借款给乙方;借款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按月计算;乙方应于2019年12月1日将本息一次性归还至甲方;逾期归还,未还本金部分年化利率将翻倍,为8.7%,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计息;乙方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额按月付息;等。
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3月4日、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7日向被告支付借款,以上7次支付借款,每次支付3万元,合计21万元(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为证)。
2019年12月,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逾期催款函》,催促被告于2019年12月内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归还本息合计215328.75元;等。
2020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77866.25元。2021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77866.25元。
诉讼中,原告为了证明其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的事实,提交了其财务(**)与被告(昵称:微醺飞行,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聊天记录内容可见:2019年12月5日,袁说:“**好!您向公司的借款己经逾期,请您查收并及时还款”,之后**将《借款协议》《本息清单》《借款逾期催款函》的照片发送至微信聊天对话中;被告回复:“知道了,我尽快处理,**袁总!”;随后,**又于2020年2月18日、7月14日分别在微信聊天对话中催促被告清还借款。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还款先扣减利息后还本金;原告还提交了《本息清单》,说明如下:借款以年利率4.35%计息,按月计息,月利率为0.3625%;逾期归还,未还本金部分年化利率变为8.7%,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计息,月利率为0.725%;等。
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系基于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而向被告出借款项,原告并非金融机构,也没有从事放贷业务;原告的股东对出借款项给被告均无异议,即使股东之间因本案借款产生纠纷,也属于股东内部纠纷,无须法院于本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涉案《借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借款逾期催款函》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涉案《借款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的反映,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了21万元,被告应按约定承担清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
涉案《借款协议》载明,双方约定借款期内的借款年利率为4.35%,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逾期的借款年利率为8.7%。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经原告催告未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清还借款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还款先扣减利息后还本金,该主张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清还的款项先用于扣减同期累欠的利息,余下款项才清还借款本金。经核(截止至2021年2月28日,详见附表),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80475.62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8047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的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钟露
书记员马谆忻
附表:
期数
日期
当日借款金额(元)
尚欠本金(元)
月利率
还款(元)
月利息(元)
累欠利息(元)
还本金(元
1
2019年1月29日
30000
30000
0.3625%
108.75
2
2019年3月4日
30000
60000
0.3625%
217.5
3
2019年4月1日
30000
90000
0.3625%
326.25
4
2019年5月1日
30000
120000
0.3625%
435
5
2019年6月1日
30000
150000
0.3625%
543.75
6
2019年7月1日
30000
180000
0.3625%
652.5
7
2019年8月7日
30000
210000
0.3625%
761.25
0
2019年9-12月
210000
0.3625%
761.25
0
2019年小计
210000
0.3625%
6090.00
0
2020年1-11月
210000
0.725%
1522.50
0
2020年11月25日
154971.25
0.725%
77866.25
22837.50
55028.75
0
2020年12月-2021年2月
0.725%
1123.54
0
2021年2月25日
80475.62
0.725%
77866.25
3370.62
744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