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7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252号负一层01**一自编F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时间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时间网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涉案《***作协议》现既无需亦没可能继续履行,且***主张的是时间网络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与***一审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并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回避处理,怠于行使审判职责,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实际上所约定的‘项目’包括设计与施工两个方面,并非单指‘设计’或‘施工’一个方面”***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二)然而,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属于独立项目,应予独立结算,“设计”部分无需等待“施工”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才能获得对应的成本费和顾问费,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作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包括新兴万事泰和广州动物园展陈两个项目,而根据胁议第五条约定可知,虽合作范围包含两个项目,但两个项目并非必然都能开展合作,也即同一协议内的两个项目所建立的合作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同样的,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项目包含“设计”和“施工”两个方面,但在两个项目的具体落实中,“设计”与“施工”也同样实际独立。对于广州动物园项目,双方认可设计部分已无争取可能,双方争取的是施工部分。而对于万事泰项目,双方虽成功签下了《设计合同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后续同样能签下施工合同。此足以看出同一项目下的“设计”和“施工”实际分属不同的具体合同项目,即便双方后续未能签下万事泰项目的施工合同,也不能否认双方签下了《设计合同书》这一合作成果,也不能限制项目设计部分的收益分配。万事泰项目设计部分的执行不以施工与否为前提,应作独立结算。(三)《***作协议》已自然终止,且时间网络公司根本违约,双方再无合作基础,协议无需也无法继续履行。1.《***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合作有效期为一年”,协议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为此《***作协议》在双方未续约情况下应于2019年12月31日自然失效。虽***起诉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但本案第二次正式庭审以及判决出具时均己为2020年,一审判决认定“在未解除或依约终止涉案协议的前提下,涉案协议所约定的给付期限并未到期”存在严重错误,涉案协议实际已依约终止。2.一审判决忽略对《***作协议》的履行情况予以认定,有意回避认定时间网络公司拒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案件争议产生于《设计合同书》项下设计款项的分配问题,在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作协议》包含“设计”部分的前提下,结合协议约定的分配条款以及双方争议产生后的协商过程即可足以认定是哪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现有证据已充分显示是时间网络公司拒绝依《***作协议》对《设计合同书》项下设计款进行分配,足以认定时间网络公司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3.退一步而言,即便按一审判决认定的“虽然被告在与项目业主方签订《设计合同书》之后再签署了《设计合同书(补)》协议,但是这实际上并不影响涉案《***作仂、议》的履行”所言,虽《设计合同书(补)》对设计团队有相关新要求,但根据《***作协议》第三条约定,合作双方完全可以由***来组建符合要求的新设计团队,然而时间网络公司却绕开***与图代码公司达成合作,再无就项目内容与***进行任何沟通,显然已用行动表明拒绝履行《***作协议》,同样构成根本违约。4.根据《设计合同书》以及《设计合同书(补)》对设计周期的约定,万事泰项目的设计部分在本案审理过程早已履行完毕,时间网络公司理应已取得所有设计费用。***在前期合作中付出了大量设计成本且取得了重大成果,即便因时间网络公司架空***导致***没有参与后期工作,但正如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时间网络公司也应当依据《***作协议》支付***项目设计部分的成本以及顾问费。5.时间网络公司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作协议》的继续履行因此也只剩理论上的可能性,双方已然再无实际合作之基础。综上,《***作协议》所涉及之协议履行事实已全部终止,因协议产生的有关纠纷可于本案全面审结。(四)***一审诉请的是要求时间网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要求时间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该诉请主张的权利基础与合同解除、终止并无必然因果关联。根据《***作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的收益分配是在回款之后,如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要求主张收益分配(包括成本和顾问费),这固然需要一审法院认定《***作协议》“所约定的给付期限”是否到期。然而,***在本案要求主张的是制图费以及设计成本两项成本费用以及预期收益,这两项诉请是***基于时间网络公司根本违约下主张的违约责任,是***的成本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规定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两规定足以看出,违约责任的主张与约定的给付期限、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主张上的先后顺序。(五)***一审主张的诉请要求合法合理,应当予以充分支持。《***作协议》已经足以体现双方就成本、利润分配实际约定如下:在承接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后,双方发生的所有成本均各自从合同回款中扣除,剩余款项作为***超过合同款回款50%的,***从中分配20%,否则分配10%。对于设计项目,最主要的成本在于设计劳务付出,对此,**也曾明确主张前期投入“核心是设计付出”。在整个设计项目中,***设计团队几乎承担了所有的设计工作,而最后成功拿下《设计合同书》的汇报PPT更是全部由***个人撰写,已基本没有时间网络公司参与的成分。也正因为如此,在万事泰要求提供前期投入清单时,由于***对有关设计劳务成本投入最多、最为清楚,故相关投入的核算均是由***完成并说明。时间网络公司一审一直强调其做了大量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前期素材收集和文件整理,有关的《展***》内容全是甲方万事泰提供的资料。况且,时间网络公司前期的设计工作根本得不到万事泰的承认,否则时间网络公司也不必找来***挂名“总设计师”,也无需在合作关系破裂后又立刻寻求图代码公司的合作!关于50%的成本问题,因方案设计中主要成本在于劳务,而劳务的价值在没有明确约定下是难以明确数值化的。在本案中,双方设定20%、10%的利润梯度本就是因为50%的利润率较难达到,如果***能成功控制成本在50%及以下的,那么时间网络公司就同意多分***利润。现今***要求按50%计算成本已存在一定让步,较为合理。在此基础上,因时间网络公司恶意违约,主观恶性较大,***要求获得50%的劳务成本及20%的利润分配非常合理。(六)一审判决将本案类比电影项目的制片人与监制、导演,又多次暗示协议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隐匿某些‘特殊目的…、“以便履行当中获得相当的‘自由操作空间…,试图将案件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似乎为驳回***诉请寻得了“正义的理由”。然而,在项目合作中,时间网络公司作为对外开展业务主体占据优势地位,且涉案《***作协议》文本是时间网络公司拟定的,以及合作过程中是时间网络公司单方根本违约,基于此等案件事实,即便存在“特殊目的”、“操作空间”,那也是时间网络公司单方所为,为的就是“时机成熟”时“合理”霸占***的工作成果。综上,《***作协议》项下“设计”与“施工”属独立的合作项目,可予独立结算,《***作协议》早已自然终止且时间网络公司根本违约,协议再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履行,***有权依法要求时间网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成本损失与预期收益损失,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
时间网络公司辩称,(一)《***作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包括设计方面,协议不存在“设计”和“施工”独立结算的问题,时间网络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毫无依据。(二)时间网络公司亦主张《***作协议》已自然终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足以证明《***作协议》约定的范围是不包括设计,时间网络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三)时间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设计方案主要是由时间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且因为项目业主对设计提出新要求,***参与的设计方案并未被采纳,需要重新设计。2.***称时间网络公司拒绝履行《***作协议》,没有任何依据,《***作协议》的合作范围仅为项目施工,***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协助时间网络公司争取到项目施工的签约,尚不满足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且合同已期满终止,时间网络公司并无任何违约行为。3.如前所述,时间网络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享有任何权益,没有支付任何涉及成本,也不存在预期收益,***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时间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纠正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错误和“本院认为”部分裁判理由的错误;2.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需要纠正的内容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时间网络公司发送包括效果图在内的设计方案;***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时间网络公司发送关于“新兴万事泰项目”(万事泰***)的设计方案。时间网络公司认为,根据时间网络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11、12、13、14、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足以证实***发送的设计方案主要内容是由时间网络公司工作人员完成的,同时,根据时间网络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17,可以证实***参与制定的设计方案并未被项目建设方采纳。一审判决遗漏认定上述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18日当日,***与时间网络公司就双方合作事宜(设计与施工由谁负责等问题)在进一步的协商中产生分歧与争议,并各自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拟重签的合作协议新版本)。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的证据5,时间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8,时间网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该部分事实存在两方面的错误,其一,因《***作协议》已明确约定项目装修施工由***负责,当天双方协商的内容不包括施工由谁负责,当天是***提出希望承接本项目设计业务,双方就此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是不包括项目设计的,因为如果己约定清楚,***就无需提出该要求,双方也无需再就此进行协商。其次,双方各自提出解决方案,包括设计业务合作的条件及协议,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合作协议是就新的合作事项订立新的协议,并不是拟重签的合作协议新版本。3.一审判决遗漏认定2019年7月30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一致的事实。4.一审判决遗漏认定***向时间网络公司发函解除合同的事实。(二)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所述裁判理由存在的错误如下:1.一审判决未就双方合同性质、合同效力进行判定。2.一审判决对双方各自的主张表述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其依据涉案协议已完成所约定的项目(即图案设计)而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成本及预期收益”,事实上,根据***的起诉状、举证及庭审意见,其并未主张已完成所约定的项目。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对此抗辩称协议约定的项目是施工且施工行为至今未完成”,事实上,时间网络公司抗辩双方合同约定合作的范围仅为装修施工,但***并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配合、促成时间网络公司与项目业主就装修施工订立合同,就项目施工来说,尚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不包括设计,时间网络公司自行履行设计合同不构成违约。3.双方当事人关于《***同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项目的执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间网络公司认为仅包括装修施工,而***认为包括设计与施工。对于双方这一争议,时间网络公司从合同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论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以合同所使用词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整体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平合理的认定合同内容。4.一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状态的认定错误。本案中,***作为原告举证,证明其己于2019年8月16日向时间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中称:“如贵司未能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托人反馈履约意愿并交接项目事项,或作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无履行基础等意思表示,则视为我委托人自动作出如下声明及要求:2、贵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委托人现要求单方解除《***作协议》”。同时,时间网络公司基于双方2019年7月30日微信沟通内容,确认双方已于当日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在本案中均主张合同已经解除。但一审判决对双方关于合同解除的主张未作评判,径行认定合同尚未解除,理据不足。即使合同未解除,但《***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合作有效期一年”,一审判决作出时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均未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终止履行。一审判决认定***可在项目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向时间网络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上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错误,损害了时间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时间网络公司在自行完成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后,还有可能向***支付本不应承担的、所谓的顾问费。事实上,双方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7月30日协商解除,时间网络公司仅负有向***支付39500元制图费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无权就其他事项向时间网络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时间网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均存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时间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1.《***作协议》仅就项目协议未明确设计还是施工,按照先施工后设计的顺序,根本就不可能先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再就设计签订合作协议,我方更不可能做了大量设计工作后才与对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前后只有一份协议。2.关于对方主张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事实,根据时间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1,74-76页,该聊天记录双方仍就设计部分进行讨论,时间网络公司一边称双方未就设计部分达成协议,一边又称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前后主张矛盾,对方存在明显违背诚实守信行为,企图损害我方权益。其次,时间网络公司主张的7月30日协商解除合同不能成立,该主张仅基于双方一段不到200字的聊天对话,内容简单,难以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另外,我方于一审当庭提交了补充证据,我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充分证据2019年8月1日双方仍就制图费、项目条款进行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虽该证据因举证期限问题未被采纳,但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重大关联,应当采纳,证明双方未就项目条款内容达成一致。综上,涉案顾问协议包括设计和施工,且前后两部分相互独立,时间网络公司存在违约,应赔偿我方违约损失和利息损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时间网络公司向***支付制图费人民币39500元;2.判令时间网络公司向***支付设计成本及预期收益共人民币504504元;3.判令时间网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起,时间网络公司已参加“新兴万事泰”项目,并通过**就该项目的初步方案提供给“新兴万事泰”项目业主方(即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并于2018年10月与该业主方就项目的建筑装饰工程及布展设计事宜进行商议,其中包括就工程室内装饰设计事宜所要签署的《设计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有展厅定位分析、主题提炼、效果图,设计费612771.6元,初步设计方法需要业主方确认等内容)。
2018年11月起,***与时间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新兴万事泰”与“动物园”项目进行商谈交流,双方主要是通过微信沟通意见,商谈针对的主要项目是“新兴万事泰”。
2019年1月1日,***(乙方)与时间网络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作协议》,载明: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公司顾问,合作时,乙方享有甲方公司副总裁、总设计师头衔,但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二、合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合作范围为新兴万事泰和广州动物园展陈两个项目的执行,乙方须积极配甲方争取合作项目的签约。三、乙方以甲方名义,自行组织资源执行项目,甲方不参与具体实施。四、项目执行完毕,须通过甲方和业主相关方的验收,乙方亦要承担相应售后服务责任,回款后,项目**率(**=合同回款金额-装修、硬件、软件等项目直接成本-增值税费-其他直接成本)达50%以上,**额的20%将作为顾问费,支付给乙方(个税自付)或者乙方指定的公司(须开具发票),项目执行中的其他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等)各自承担,质保金单独按照上述原则计算。**达不到50%,只支付**的10%作为顾问费。五、合作有效期为一年,新兴万事泰和广州动物园展陈项目执行次序不分先后,但先执行项目的质量将决定后一项目的合作,**不到甲方或者业主要求,甲方有权终止***作协议。六、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乙方)与时间网络公司(甲方)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每月1日甲方拨付人民币3万元借款给乙方以下账户…借款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按月计算;乙方应于2019年12月1日将本息一次性归还至甲方以下账户…逾期归还,未还本金部分年化率将翻倍,为8.7%,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计息;乙方提前还款,按实际借款额按月付息;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
签订上述《***作协议》后,直至2019年7月中下旬前,***就协议所约定的“新兴万事泰”项目(即广东万事泰炊具文化***展陈设计),与时间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间网络公司人员***、彭利国、***等人,以及“新兴万事泰”项目业主方的人员欧建华、欧淑慧进行业务沟通,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时间网络公司发送包括效果图在内设计方案;时间网络公司就项目的实施(包括设计方面)也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双方也就该项目多次进行意见交流与沟通。在此期间,***于2019年6月5日委托***设计关于“新兴万事泰”项目的效果图并向***支付了39500元。***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时间网络公司发送关于“新兴万事泰”项目(万事泰***)的设计方案,且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由时间网络公司邮件转发的“新兴万事泰”项目业主方的人员欧淑慧发送的项目展馆建设图纸。
2019年7月18日,时间网络公司(乙方)与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设计合同书》(编号201907006),双方就广东万事泰炊具文化***展陈设计的工程室内装饰设计达成协议,约定:工程面积为***3300平方米,设计收费总额为840840元,乙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收到完整的相关图纸后开始***展陈方案设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展陈方案;甲方验收***展陈方案后,乙方立即开展施工图设计绘制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稿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提交的上述工作成果如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查的,应达到该要求;甲方收到乙方初步***展陈方案设计后,认为该方案需要修改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在甲方验收设计方案后,应在约定的设计时间内完成工程图的设计,并与甲方进行沟通确定;乙方应提供后续协助施工服务,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施工阶段说明、答疑及开工前的现场技术交底、技术配合等相关工作;等。当日,***与时间网络公司就双方合作事宜(设计与施工由谁负责等问题)在进一步的协商中产生分歧与争议,并各自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拟重签的合作协议新版本),而后双方经由中间人***从中协调均未果,***与时间网络公司双方也未达成新的协议。在双方上述协商沟通过程中,***于2019年8月2日有向时间网络公司人员追问当月借款3万元未付缘由,时间网络公司人员表示因理财产品赎回需时而未及时给付希望***谅解,而后双方再无就借款事宜有进一步地沟通。
2019年7月25日,时间网络公司(乙方)与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编号为201907006(补)的《设计合同书》,双方就2019年7月18日的《设计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907006)补充协议,并约定:乙方按照项目新的高标准要求,对万事泰炊具文化***室内进行重新设计定位,统筹考虑非馆内部分的工业生产现场参观需求及工业旅游项目的整体性;乙方组建由具备工业旅游项目设计经验的专业人员主理的新设计团队,引入有旅游规划经验、对工业旅游有研究、有吉斯尼世界纪录申报经验的各类专家担任顾问;双方同意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不变,按原合同执行;甲方同意各项工期延后15个工作日;等。此后,双方就***所提供的效果图(涉及制图费39500元)的交付与付费经多次协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2019年8月20日左右在与其他公司人员联系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设计公司承接“新兴万事泰”项目的情况。
另查,***基于催讨未果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作协议》合同主张时间网络公司需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时间网络公司对此确认《***作协议》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双方基于《***作协议》形成合同关系。此外,***在本案中也主张《借款协议》属于上述合同履行内容,时间网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现亦无其他切实有效证据证实《借款协议》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作协议》的履行存在必然联系,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结合双方诉辨意见,双方争议在于对《***作协议》内容的理解不一以致对协议实际履行有分歧。第一,***主张其依据涉案协议已完成所约定的项目(即图案设计)而要求时间网络公司支付设计成本及预期收益,时间网络公司对此抗辩称协议约定的项目是施工且施工行为至今未完成。现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正如电影项目的制片人与监制、导演发生矛盾那般,由于“投资一方”与“执行一方”的意见不合引发双方争执以致分道扬镳。在本案中,围绕双方对涉案协议条款文字内容的争议,从涉案协议上下文衔接及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言,***与时间网络公司在协议订立时目的就是让双方形成所谓的“挂靠”或“承包”模式,以便双方在处理项目时均有各自的便利,从而“双赢”;同时,涉案协议实际上所约定的“项目”包括设计与施工两个方面,并非单指“设计”或“施工”一个方面。正是如此,涉案协议才会有“项目执行完毕,须通过甲方和业主相关方的验收,乙方亦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质保金单独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等内容的订立。第二,如前述说,***基于涉案协议向时间网络公司主张“顾问费”,则需等到涉案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方能开启。若***现所诉请的制图费、设计成本与预期收益属于“顾问费”内容,则应按上述约定内容履行;若其诉请的内容不属于“顾问费”,则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主张,***也不能依据涉案协议构成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时间网络公司主张权利,而需另寻法律关系确定其诉请缘由予以主张。第三,虽然时间网络公司在与项目业主方签订《设计合同书》之后再签署了《设计合同书(补)》协议,但是这实际上并不影响涉案《***作协议》的履行。按照《***作协议》约定,在***实施“配合”行为达到“签约”目的之后,***不仅可“以时间网络公司名义自行组织资源执行项目”,而且待“项目完毕通过验收后便可获得相应的顾问费”。现暂无证据反映出涉案协议所约定“新兴万事泰”项目已施工完毕并获得验收通过,故该项目仍在“执行”中。此外,由于上述的条款中的“配合”、“自行组织资源”等条文未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完成的效果图并发送给时间网络公司的行为也算是一种“配合”,***与其他公司的联系或许也可称为“自行组织资源”,所以,正是基于涉案协议约定内容的含糊不清,双方也未没有就合同履行达成新的共识或是就条款未明部分的解释获得相互认可,更没有在2019年7月下旬就各自所提出的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故在***与时间网络公司双方未解除涉案协议的前提下,即使时间网络公司有签署《设计合同书(补)》协议,也并不妨碍涉案协议的履行,直到项目执行完毕。第四,双方对涉案协议产生如此严重的分歧,首要在于订立协议时,双方均持有不严谨态度,或是基于某种特殊目的而模糊有关条款,以便履行当中获得相当的“自由操作空间”。在无相关交易习惯的举证下,这在订立合同时是非常不可取的,如此订立合同非常容易造成条款的误解和履行的犯错。值得一提的是,***与时间网络公司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在双方从事多年的业务当中,订立具体明确且方便履行的协议是最正常不过的,现双方订立的涉案协议存在多处内容的含糊不清,不排除双方当初订立时为了隐匿某些“特殊目的”(比如未被业主方允许的分包与承包或挂靠等),如此以致在处理具体纠纷时产生较大争议与矛盾。
结合上述分析,现***主张的设计成本与预期收益是基于涉案协议的“顾问费”而来,在未解除或依约终止涉案协议的前提下,涉案协议所约定的给付期限并未到期,故***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制图费39500元的诉请,若按照涉案协议约定“项目执行中的其他费用”,该费用应由***自行承担;若该制图费并非属于“其他费用”而属于“顾问费”部分,同样地,其所约定给付期限未至,时间网络公司尚未需支付。退一步而言,在双方未解除或依约终止涉案协议情况下,若***在本案中不依据涉案协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主张该制图费,则其主张现阶段缺乏相应依据予以支持。因此,***现主张的制图费缺乏必要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9240元,由***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时间网络公司确认其签订设计合同前向业主方展示的最后一个方案是***在6月19日发送的方案,但该方案不是项目业主最终采纳的设计方案,该方案展示后,时间网络公司在长达一个多月的短时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现设计项目还未完成,其与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也只是签订了设计合同并未签订施工合同,目前已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合同款项共计588588元。另查明,一审中***提交其与时间网络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时间网络公司承诺双方解除协议的制图费39500元由时间网络公司承担,时间网络公司表示由于后续就39500元的相关支付手续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时间网络公司没有实际付款。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18年11月23日***向**发送“万事泰***汇报PPT-2…1123.pptx”**表示“好的,看完很有信心”“辛苦,也只有你自己阐述才能达到你的设想”;2019年2月11日,**表示“万事泰项目要准备汇报了,你负责汇报稿定稿吧”,2019年7月11日,**表示“志强:今天中午没有来得及谈完,我向我们要交换的意见主要是几个方面,这几方面我的态度和观点是这样的:一是因为你的处境和对未来的设计在这一年里不断变化,所以你对合同内容等的认识不断有调整,而我没有跟上,我是将你帮助我完成供应链的搭建看做核心任务,因为你有外部专业资源且承诺能够将项目执行好,所以将两个当时我这边最大的项目的执行签给你,由你去管理,并约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2019年7月21日,**表示“若选分手局,我会付你***室内设计费用,外协团队成本的也会按市场标准结算。这样我俩尽量回到去年末的状态,以后做朋友,不再做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表示“我认可关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认可我的设计成果不重要,起码不应被轻视到如此的程度。”2019年7月30日,**表示“万事泰设计项目,我们讨论多日,现在情况有变,一切回到原点。甲方要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基尼斯世界记录,根据申报的相关要求,需要重新设计,并由有工业旅游设计经验的团队主理,还要组织由规划专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估专家、基尼斯申报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昨天已与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重组团队,重新设计”,***问“那具体怎么善后?”**称“按你6月25号提的方案结算前期外包费用吧”。***表示“你可以把你完整的处理意见和操作步骤直接用文字发给我吗?以免大家理解不一致”,后双方协商无果。
***认为时间网络公司构成违约,其提出终止合同,且案涉《***作协议》已经届满,自然终止。时间网络公司认为合同有效,但已届满,二审中,时间网络公司自愿向***支付制图费39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作协议》的效力和条款理解;二、时间网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作协议》约定对时间网络公司聘请***作为公司顾问,并约定了合作范围、合作时间,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作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为新兴万事泰和广州动物园展陈两个项目的执行。关于“项目的执行”如何理解的问题,***认为包含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时间网络公司认为只是项目的施工,***与时间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是双方为了取得“新兴万事泰”项目所作出的投入。对此,本院认为,案涉《***作协议》约定“项目的执行”内容并不清晰,但根据***实际参与“新兴万事泰”项目的情况而言,其多次与**以及时间网络公司的员工以及“新兴万事泰”项目业务方的人员进行业务沟通并发送设计方案,故实际上***是参与了“新兴万事泰”项目。而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见,**也并未否定***之前所参与“新兴万事泰”项目的投入,也表示愿意与***就此前的合作进行结算,故一审法院认定“项目的执行”包含“设计”和“施工”认定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四、项目执行完毕,须通过甲方和业主相关方的验收,乙方亦要承担相应售后服务责任,回款后,项目**率(**=合同回款金额-装修、硬件、软件等项目直接成本-增值税费-其他直接成本)达50%以上,**额的20%将作为顾问费,支付给乙方(个税自付)或者乙方指定的公司(须开具发票),项目执行中的其他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等)各自承担,质保金单独按照上述原则计算。**达不到50%,只支付**的10%作为顾问费。”该条款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案涉《***作协议》合同有效期一年,但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结算条件是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两者并不冲突。时间网络公司已确认“新兴万事泰”项目的设计合同目前正在履行当中,并未签订施工合同,***也并未证据证实“新兴万事泰”项目已施工完毕并获得验收通过,也未能举证项目的**润、直接成本、其他直接成本,故***收取顾问费的条件还未成就。***主张“设计”和“施工”应分别结算,但该主张与合同条款约定明显不符,故***主张时间网络公司拒绝按《***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支付设计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不足。另,***认为其提出解除合同时对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时《***作协议》已解除,但如前所述,时间网络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虽然***与时间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已决定不再继续合作,但并未对之前合作的费用如何分担达成一致,故双方并未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综上,由于《***作协议》约定***收取顾问费的条件还未成就,***以时间网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以此主张时间网络公司承担504504元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制图费,时间网络公司自愿支付39500元制图费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和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基于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3151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制图费39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负担8452元,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负担8452元,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陈珊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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