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3401号
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祠堂前三角畈)。
法定代表人:胡明晓。
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通。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