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3401号

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祠堂前三角畈)。

法定代表人:胡明晓。

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11号城市山海中心C栋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通。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浙江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