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新圩村社庄4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JKUK7F。
法定代表人:黄志杰。
被申请人:***,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沿鑫,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8××××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二年。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扣押措施,并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对其申请解除保全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闽C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安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养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