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88号
申请人:***,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沿鑫,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新圩村社庄4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JKUK7F。
法定代表人:黄志杰。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8××××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8××××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安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养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