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897号
原告:**薯,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住遂川县。
被告:南安市志威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西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杰,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斌,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薯与被告***、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薯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薯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薯负担。
审判员  吴佳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