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7472号
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63645Y,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贵阳国际中心3号)栋2单元8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云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张胜难,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36600375H,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22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黎珍,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永红;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60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认可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和金额,公司目前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口头达成了买卖货物的约定,原告在2019年前陆续给被告发货,被告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承诺欠付原告货款51602.5元并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20年8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目前,被告尚未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对账单和还款计划以及被告的自认,能认定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发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的义务,被告不及时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现尚欠原告51602.5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1602.5元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1602.5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虹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45元由被告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