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7民初8904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 被告:**,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20903.34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滞纳金1555.9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起为被告居住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共拖欠物业费20903.34元,且被告应支付滞纳金1555.9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坐落、欠费周期、房屋面积、欠费金额属实,因为原告服务不到位,所以我方没有交钱。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市***区苹果园街道苹四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协议》,约定原告为北京市***区苹果园四区***、金苹阁(坐落位置:***区金四区)提供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维护公共秩序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为涉案小区提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等物业服务。因被告未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物业费20903.34元,故原告持诉称请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期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该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物业服务确有需要改善与提高之处,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需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互相依存,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以充分获取业主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业主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且小区环境秩序的维护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有赖于业主整体素质的提高。当小区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亦应就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业主协商沟通等方式及时改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0903.3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23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