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7民初8155号
原告:张珊珊,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19日出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229227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张珊珊起诉被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珊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日,北京芳星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1年12月23日,北京芳星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和公司,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原告名下坐落于石景山区801号的房屋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房屋。2021年10月10日凌晨1:30分,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回到房屋时发现屋内存在积水情况,并立即联系物业维修人员,在拨打多个物业电话均无人接通的情况下,拨打12345市政热线,并由接听人员联系石景山区消防队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原告亲属、居委会人员、邻居等均到场协助处理现场积水,但物业人员始终联系不上,直至凌晨3点原告亲属拨通物业值班人员电话后,物业值班人员声称“我们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快不了,**离得远,得先联系才能过来。”凌晨4点左右消防员终于找到水阀并将其关闭,物业维修人员在水阀关闭后才到达现场并对渗水点进行简单处理。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物业服务事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诉求应及时予以回应。虽然原告方及时采取了搬移物品、排除积水等措施,但因短时大量漏水,损害后果难以避免,物业公司长时间拖延导致原告家庭财产损失扩大,该后果与被告履职不当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家庭财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判如所请。
被告***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对房屋自用部分进行有偿费用的维修,原告提出的合同是被告单位和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对公共设备进行的维修,没有约定对业主自用部分的责任,原告以该合同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接到报修电话,已经及时进行了维修,房屋使用人多次拨打错误的电话导致了损失,被告在接到电话后半小时内到了现场,原告的损失不是被告造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石景山区801号的房屋(以下简称80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居住。
2006年1月1日,北京芳星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1年12月23日,北京芳星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801号房屋在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
2021年10月10日凌晨1:30左右,***回到801号房屋时发现屋内有少量积水。后拨打物业电话要求维修,但将物业电话68...97误拨为68...57,又先后拨打了68...14、68...91、68...85等物业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后***拨打自采水公司、火警、12345等电话后,凌晨3时许,消防人员入户并于4时左右关闭厨房内水阀,4点20分左右被告人员前来,对渗水点进行简单处理。经勘验,801号房屋厨房内自来水阀门(八字阀)损坏爆裂,导致屋内积水。
庭审时,原告提供视频,证明跑水导致801号房屋室内地板、壁柜、橱柜、衣柜、床头柜、床等物品及地板下电路及地板地脚线等被水浸泡后不同程度损坏。
另查,物业电话公示牌张贴在楼宇一层电梯大厅内,载:重聚园一、二期物业站68...91、重聚园三期物业站68...17、物业报修电话68...97、供水维修68...14、供暖维修......
对此,被告表示68...91、68...85是物业公司白天收费员电话,并非夜班电话。原告所拨打的68...57号码不是被告电话,被告24小时报修电话为68...97,原告一直拨打系错误电话。因凌晨三时左右电梯停运,电梯管理员发现电梯漏水后打电话,被告赶至现场得知801号房屋漏水,同时,被告承认于10月10日3点21分接到1326...电话拨打的报修电话,约4时赶到801号房屋,被告24小时值班人员在***小区至原告所的重聚园小区需半小时左右。
原告配偶于3时20分左右拨打68...97告知被告工作人员801号房屋跑水,被告提出先关闭室内截门,后通知维修人员赶至现场。原告否认被告告知,且原告未能找到室内截门位置,称需要关闭楼道中的总阀门,因被告知***构造,最终消防人员费时费力找到后关闭。
再查,原告提供于2018年3月装修801号房屋时购买室内门、地板、壁柜橱柜发票及证明书、淘宝网购家具交易记录、证明因跑水导致的扩大损失。物品损失具体包括:全屋地板(13000元)、室内门3扇(一共6000元)、壁柜橱柜(一共5500元)、衣柜2个(2099元、2900元)、床头柜(580元)、床1张(2788元),地板下线路维修费用2万元以及墙面维修费用(刷墙)12000元。原告提供701号房屋***出具的收款证明,证明因漏水导致701号房屋棚顶损坏,赔偿800元。
原告提供邻居及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邻居、居委会主任和业主等拨打物业电话,均无人接听。
此外,被告提供收据、更换配件洽商单、重聚园小区故障报告等,证明因跑水导致电梯损坏,支出维修费8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各方均不对损失申请评估鉴定。
上述事实,有照片、视频、房产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作为实际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进行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因801号房屋室内厨房自来水阀门损坏导致跑水,虽修复自来水阀门属于被告提供的有偿服务范围,但被告应当负责24小时抢险和应急服务,其中包括指导原告进行阀门紧急关闭、告知原告阀门关闭地点和方法等,以履行物业管理、提醒、抢修等义务。原告于10月10日凌晨多次拨打多个维修电话,虽事发时处于凌晨,但根据原告**及通话记录,原告将部分物业报修电话号码拨打错误,可拨打其他物业公司值班电话均无人接听,原告最终于3时20分左右拨通24小时值班电话,被告4时赶至现场,故原告损失因此扩大。根据以上事实以及邻居、居委会主任的证人证言,本院认定被告维修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接听后未及时上门服务或电话指导,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另外原告损失扩大的原因为被告自认接到报修后约半个小时上门,因被告可以进行电话指导或及时上门服务,现被告行为构成延误,此亦为被告拖延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扩大的原因。
现本院认定漏水原因虽在原告,但是被告亦存在上述导致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具体损失及过错比例,本院参照双方履行合同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因各方均不申请专业评估鉴定,本院依法酌情认定原告主张因漏水导致屋内物品的损失为8000元。
对于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801号房屋漏水导致被告为维护公共区域电梯所垫付的维修费8300元的主张,因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出的主张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受理,被告相应实体权利,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珊珊物品损失共计8000元;
二、驳回张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珊珊负担1250元(已交纳720.84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