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907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