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908号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北京***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任 丹